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95620
大小:23.49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25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颁布日期:2010年05月05日实施日期:2010年05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
2、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技术进步,降耗增效,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和服务节能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
3、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 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我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和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区、县(市)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提高用能效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中小
4、学校、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社区应当开展普及节能知识,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
5、期规划。 第十一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
6、依据。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通过节能审
7、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专项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家认证认可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取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节能产品,应当优先推广使用。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