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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年12月23日15:03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第三
2、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
4、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
5、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7、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修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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