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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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04-09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

2、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14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6.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3、7.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8.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9.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ОО七年四月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14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

4、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

5、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14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

6、受理    第八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九条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14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

7、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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