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ID:40175176

大小:3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_第1页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_第2页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_第3页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_第4页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编者按  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

2、,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五条 市建设行

3、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根据本办法得到的社保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补齐。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必须按统一标准预缴社保费;工程竣工结算前,应到社

4、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办理社保费结算手续,并将工程社保费结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容。  禁止由建筑业企业替建设单位代缴社保费。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社保费提取比例的标准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提取比例的调整,按国家或者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为不可竞争的规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实行社保费统筹后,建筑业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取该费用。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

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社保费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造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分期按年度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60%,余款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全部缴清。  直接发包的零星工程应当足额计算社保费,并列入工程决算价款,由建设单位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条 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的社保费应当用于:  (一)基本拨付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拨付,用于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统筹金。该资金在保证足额缴纳职工十二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社保费中列支其它费用,但不能作为企业利润挪作

6、他用。  (二)风险积累金。按实收社保费总额的10%提取,弥补年度调剂金的不足,或者处理建筑业企业社保应急事件。  (三)年终调剂金。实收社保费除第(一)、(二)项外的剩余部分为年终调剂金。调剂金主要用于:  1、负担较重、困难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农民工扩面参保;  3、慰问救济建筑业企业特困职工。  年终调剂金仍有结余的并入风险积累金。  第十一条  社保费拨付按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实缴社保费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具体拨付比例:  (一)市属及驻邯的省(部)属、省属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80%;  (二)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5

7、0%。  第十二条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社保费的分配标准,并将所签合同报送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拨付给符合拨付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社保费采取按季度核定拨付的方式。每季由建筑业企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提交拨付社保费申请表、工程形象进度资料;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企业社保费专户拨付。首次拨付为基本拨付资金的30%,主体完工时再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