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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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28日)(深盐府办〔2009〕49号)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区属各单位、各街道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区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

2、三条 成立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后勤工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党廉办、区人事局(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机关事务局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区车管中心承担。第四条 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

3、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二)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区公务车辆;(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三章   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的配备数量定额与其机构编制(合署办公、挂靠机构一并计算)、职能等因素挂钩,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车辆定编相关规定配备车辆。第七条 车辆配备标准:公务车辆的配

4、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或25万元以内的国产商务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几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省小汽车定

5、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第十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报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第十一条 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根据本办法第

6、四章相关规定,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第十三条 新成立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执行。第四章   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 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

7、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公务车报废更新条件:(一)在定额之内的公务车申请报废更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后批准同意报废的;2.使用年限满8至15年以上的(具体标准参考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二)定额之内的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修复费用高于重置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报废更新。第十五条 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基层单位需申请车辆报废更新或购置的,由主管单位统一申报;经费由区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的单位,车辆购置或报废

8、更新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申报。(二)购置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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