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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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07-4-5  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07-4-5  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07-4-5  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07-4-5  牙克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牙克石市实际,制定本办

2、法。 第二条 在牙克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和广播电视等部门

3、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供应等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牙克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

4、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拆迁申请书。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现状图、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度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

5、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原因、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通知书。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生产、经营的被拆迁人有义务向拆迁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户籍及身份证明,并配合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对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登记等项工作。第九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倒买倒卖房屋牟利的。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 拆迁人(具有拆迁资质)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

7、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必须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安置补偿标准。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岗位证书》后,方可

8、从事拆迁工作。第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的监督管理。      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拆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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