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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2、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
3、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6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
4、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
5、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
6、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6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
7、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8、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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