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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10-1911:28:56 来源:本站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2007〕5号市房改一级网络单位,各县(市)区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了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管理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
3、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
4、款的风险。 第六条 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五)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
6、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公式中贷款系数为40%。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 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
7、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
8、买住房所在地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含连带还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购房合同,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 (四)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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