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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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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1号)、《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5号)、《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包括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行为。 第三条参与本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及其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结果公正、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水利、交通、质监、工商、物价、药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为政府非常设机构,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公。 派驻管委会办公室办公的成员单位由管委会确定,没有派驻管委会办公室办公的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内设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 (二)发布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 (三)建立和管理专家评委库; (四)受理交易项目备案; (五)监督检查交易执行情况; (六)监督交易项目验收; (七)集中保管交易档案;
4、 (八)受理交易投诉; (九)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交易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和医用药品及器材,同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主及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 第七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在交易中心交易场内进行:(一)单项预算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起点的工程及其勘察、设计、监理;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通用项目和服务项目;(三)采购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疫苗、自制制剂以外的全部药品及卫生材料、
5、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用药品及器材);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出让; (五)新设矿产资源采矿权; (六)交易国有资产产权。 采购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前款第(一)项所列工程,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招标起点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公开拍卖; (六)挂牌出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
6、式。 各种交易方式的选择和运行程序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源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必须在招标文件、拍卖文件、挂牌文件发售满20日后。投标人、竞买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停止拍卖。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凭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资料、相关批件办理付(收)款、办证、过户和会计核算手续。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
7、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是: (一)区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管。具体职责是: 1、拟定采购规程、制度,制定采购
8、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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