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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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机制,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

2、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  (一)市规划国土、科工贸信、人居环境、监察、农业、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  (二)市政府绩效评估、法制、查违等机构;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  建立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依法实施日常管理,按现行土地政策审批利用,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机制。  对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经营等行为,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有关许可、登记、供水、供电等手续。  第四条国有未出让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  (一)农业用地(含

3、基本农田);  (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用地;  (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  (四)储备土地。  第五条下列国有未出让土地,由原管理单位继续实施日常管理:  (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已划定范围并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  (二)原国土部门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与

4、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到期的。  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深府〔2006〕43号文件、委托管理文件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按照深府〔2006〕43号文件,原已划定范围并移交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建设用地,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清场、理清经济关系、明确地块界址后,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第七条除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城管部门,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范围。  第八条日常管理范围划定后

5、,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土地现状将国有未出让土地分别移交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移交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向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汇总表及分区土地汇总表、土地分布图及分区管理范围土地分布图等资料,土地汇总表需列明地块属性、边界,土地分布图上各类用地边界应当清晰、明确;  (二)移交双方签署土地日常管理移交书;  (三)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接受移交。  第九条接受移交并对国有未出让土地实施日常管理的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及本

6、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管理单位,统称管理单位。  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范围不作为确认土地权属的依据。未经依法批准,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国有未出让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擅自利用和擅自将国有未出让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调整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范围,并书面通知相关管理单位交接土地,相关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出土地。  因调整日常管理范围

7、而发生的土地交接,参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自接受移交后一个月内,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违法侵占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立管理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在全面清查时,发现征地经济补偿关系不清或者临时用地到期未收回的,应当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处理;发现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经济补偿关系不清或者未完成清场移交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在全面清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和

8、机构处理:  (一)发现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移送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现承接无《施工许可证》项目进行建设施工的,移送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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