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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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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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部于近期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号备忘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中小板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开经营业绩、提高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2、结合资本市场新形势及上市公司发展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减少资本市场信息冗余,我部对《1号备忘录》和《13号备忘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1号备忘录》中原关于应披露业绩预告的公司范围的规定不尽清晰,实际操作中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此次修订明确仅当公司预计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时,才需要及时披露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或全年度业绩预告。修订后应披露业绩预

3、告的情形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再要求全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此外,《上市规则》中已明确规定豁免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修订后《1号备忘录》不再重复规定。(二)优化业绩预告披露时限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不再要求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将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预告的最迟披露时间分别改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与主板的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三)明确业绩变动幅度的

4、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对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存在疑问,特别是当上一报告期的基数较小、本报告期数额较大时,变动幅度的范围难以精确、合规。在本次修订中,在《13号备忘录》中明确了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方法,并删除了《1号备忘录》中的举例。(四)完善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原《13号备忘录》之“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的附注要求公司在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当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业绩变动情况,但部分公司在实际披露中未能根据格式要求进行正确披露。对此,在本次修订中将上述要求在《1号备忘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并

5、细化了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五)明确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情形为便于上市公司判断公司业绩预告是否需要修正,给投资者以明确预期,本次修订中补充明确了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时,公司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标准。如公司最新预计的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六)修订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和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目前正在修订中,因此修订后的《1号备忘录》不再重复相关内容,同

6、时新增了公司应当主动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形。(七)明确应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情形《1号备忘录》原规定的应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情形较为宽泛,不仅增加了信息披露成本,还造成了一定的信息冗余。为提高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有效性,本次修订中重新厘定了应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标准,即明确公司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者超过20%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八)落实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主体责任为保证公司披露的业绩预计情况的准确性,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修订中进一步落实了相关信

7、息披露的主体责任,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九)其他对《1号备忘录》中的部分内容顺序和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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