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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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延长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西区能源化工园区和东区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化工园区和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市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2、第二章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园多区,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园区实行“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煤电化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食品龙头企业园区。  (一)煤电化产业园区,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重点是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特

3、别是煤转电、煤转化等煤电化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生产加工企业为主。  (三)食品龙头企业园区,以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为加强园区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园区内基础设

4、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  (五)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七)负责与有关县区、市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  (八)负责对区域内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进行统筹管理,对其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备案。  (九)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经批准,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十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5、 第十一条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园区建设纳入资金和项目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向上争取,为园区发展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市政府在园区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储

6、。  第十六条园区土地规划分为起步区、发展区和预留区。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由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租赁。  第十七条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区、乡要密切配合,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园区土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加快进

7、行园外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以满足园区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园区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否则,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入园企业可享受省煤电化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关政策和我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管委会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在土地开发利用、税收、

8、各项收费、投资环境、投资者政治和生活待遇、引资者个人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对此,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积极支持,保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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