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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永川府发[201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永川府发〔2011〕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0日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永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
2、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建设、
3、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交存。
4、 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
5、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负责代管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一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国
6、土房管局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二条 区国土房管局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三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
7、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重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
8、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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