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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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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凤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应按照“分类入轨、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应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应有计划地
2、进行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整治区域内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和单位维修养护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规有偿整治。 暂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生活大院,继续由原产权单位组织维修、管理和整治;原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有偿管理。32零星分散住宅(含不达规模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生活大院等)由所在社区统一指导,住户自治。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和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实行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大厦)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3、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管、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日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社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二)会同房地产、物业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服
4、务设施或存有质量问题,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参与辖区内住宅区的整治工作;32 (三)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社区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协助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助城管、环保、综治、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违法建筑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消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 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
5、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七条 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时,由所在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2 第八条 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房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6、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4至8名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7、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2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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