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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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6-20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土地资源的一系列通知精神,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款土地管理费征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

2、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

3、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50—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

4、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

5、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6、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

7、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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