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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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一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2、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3、,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

4、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

5、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

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

7、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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