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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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有投资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融

2、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3、省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中央托管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其它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

4、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划分应当向本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不得收费。第二章 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应当设立最高限价。  第八条 发包单位在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

5、前,应当告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纸质及电子版文本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  (二)包含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                                   第九条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发包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记入《国有投融资建

6、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以下简称《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分别发送发包单位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7、;  (四)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五)最高限价组价应当符合本省或者设区市有关最高限价计价规定;  (六)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对主管部门的查验意见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后,发包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发包单位没有提供《最高限价查验意

8、见书》;或者提供的《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中,有主管部门确定该最高限价成果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发标。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开标前5日内向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组织核查,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核查情况。 第三章 国有投融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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