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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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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省“十五”科技发展的整体工作部署,针对进入新世纪的江苏在社会发展领域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的结合,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并举的方式,突破一批惠及社会与人民的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引导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将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的整体安排,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行
2、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将重点围绕我省人口与健康、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现代化与农村城镇化、公共安全与劳动安全、减灾防灾等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目标以及我省建立的国家级与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每年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和资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应用部门等,采用成熟的科学技术理论与方法,从技术层面上开展应用研究(不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
3、过两年。 第五条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主要支持国家和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开展的应用研究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及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和相应指南的要求。项目承担人必须是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申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项目的第一、第二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项,原则上且无在研的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根据本办法和指南的规定,填报《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审查,并对配套经费及提
4、供的支持条件等作出保证,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申报单位必须按归口渠道将申报项目材料送省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汇总并填报《申报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评审费统一报省科学技术厅。 第三章项目咨询 第九条项目咨询采取专家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等方式。在咨询过程中,有申报项目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咨询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咨询情况及结果保密。 第四章计划下达与管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将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综合考虑全省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需要及经费情况,编制下达年度
5、计划。计划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组织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与协调管理,监督其计划与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每年年底,各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统一要求,向省科技厅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批。
6、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投入实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强化投入力度。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必须提供有关成果的样品、应用系统、专利、模型与案例等;属临床应用项目的,应提供足够的临床例数及能得到医学界承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方式。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附验收报告,经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
7、批,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项目验收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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