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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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2、,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1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

3、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卫生部部长担任组长,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

4、相关部(局)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部13医政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一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局)领导、相关司局、驻卫生部监察局、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项目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专家顾问组由医疗领域的院士、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第

5、十二条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为项目单位,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第十四条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和财政部委托,协调中华中医药学会等相关学协会,组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院,可以13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二)专科具有较强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

6、能力和发展潜力。(三)专科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省级学术团体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专科技术人员形成技术团队,人员结构合理稳定。(四)具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五)通过项目实施,建设的专科能够在本地区发挥技术示范和辐射作用。第十六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业务科室、医疗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7、《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书》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包括专科整体实力、专科发展目标以及重点临床问题的解决方案。13第十八条各医院根据申报情况,在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专科类别分别成立评估专家组,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组由本单位和外单位本专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单位本学科领域专家应当具备正高职称,必要时可邀请伦理学、财务和设备等方面的专家。评估专家组专家成员数量原则上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评估结果要在本院进行全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过公示

8、且没有受到质疑的项目,报经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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