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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6/04/13【颁发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自建住房、二手房等。第三
2、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审批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原则。第六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情况的监督。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凡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五)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条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
4、贷款额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交额、月工资收入、还贷能力等条件相挂钩。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80%;所购住房为旧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6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
5、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管理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的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五)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管理中心或管理
6、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由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第十四条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十五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开具贷款划拨通知单,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单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限、金额、利率和账户发放贷款。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
7、规定;(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三)公积金联保。借款人提供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公积金为其做担保;(四)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十七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第十八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
8、、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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