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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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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 第一部分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结算办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数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无效,所以,无效合同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 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预测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意义。 一、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
2、、因签订合同的主体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建筑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合承揽工程的要求,所签的施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无效。 2、因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一)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二)第 52条: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三)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四)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第 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六)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4、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5、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因建设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比如: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参考案例)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结算办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都归于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停止履行。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
6、,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办法 (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一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7、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不同类型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特殊情况 鉴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结算有利的情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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