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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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选举制度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

3、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

4、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由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不完全

5、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是由分则和总则共同确定的,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

6、件)。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7、,是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不是因外界不可抗力量放弃: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有效性),要有积极中止的行为(客观性)。  4.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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