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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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2008-2009)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张某,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

2、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10月25日,稽查员

3、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4)定性名称不规范;(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4、                                           2、【案情】2007年9月4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货运站查获了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真品卷烟9件,用印有“家用电器”字样的纸箱包装,价值9645元,无任何合法手续。检查人员将司机郑某和面包车带到烟草专卖局,对郑某开具证据登记保存单、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查,郑某是车主,B市人(与A市同省),个体运输户。受B市自称是姓张的男子委托将该批卷烟从B市某小区运到A市,运费400元。郑某虽有张某留下的移动电话号码,但无法查明张某的具体情况。9月11日,A市烟草专卖

5、局认定郑某的行为违法,向郑某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没收违法运输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A市烟草专卖局制作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张公告列入案卷,公告张某须六十日内接受处理,否则没收查获卷烟。请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1、对郑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答:不正确。郑某受张某委托,并已约定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郑某明知运输烟草专卖品,无准运手续,构成“无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   郑某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6、《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应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可处以违法运输卷烟价值9645元10%-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张某的公告是否得当?应如何处理?答:不对。依据《烟草专卖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应该(1)公告方式上: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方式,不能仅仅将公告列入案卷;(2)公告内容上:不能写明没收处理。真烟应按照有关程序变价处理,上缴国库。(3)因张某身份不明确,不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案情】2007年9月31日18时,山东省A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在维护烟叶收购秩序过程中

7、,发现一辆黑豹牌农用车装有大量烟叶向B县方向驶去。因时间已是晚上,不可能是到烟叶收购站交售烟叶,于是跟踪至B县的某路段,对该车进行检查。经初步查明,当事人林某,男,A县朱家村人,因听说B县烟叶收购价格高,便从临近村庄收购了一些烟叶并以运费200元租用同村司机陈某的黑豹牌农用车,欲运到B县某烟站销售。A县烟草专卖检查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将林某的烟叶运到A县某烟站按国标分拣等级,确定烟叶价值,具体等级、金额如下:B2F  39.3公斤×10.50元/公斤=412.65元B3F  1275.1公斤×5.60元/公斤=7140.56元B4F  168.3公斤×

8、2.80元/公斤=471.24元合计:1482.7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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