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

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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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一、摘要及关键字二、2009年《保险法》自杀条款(一)复效条款概述(二)自杀条款概述三、被保险人不同时期自杀的赔付讨论(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二)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1、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但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2、未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在复效日起两年后自杀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二)被保险人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五、结束语六、参考文献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一、摘要:人寿保险以被

2、保险人之生死为保险事故,自杀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规范“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与“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关系,是各国人寿保险合同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命题。晚近以降,各国人寿保险立法无不以“自杀条款”规范两者之关系: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算,两年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保险人可以免责;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在我国,早在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初,就已移植前述“自杀条款”;并于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在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关键词:人寿保险合

3、同自杀条款自杀免责期间复效条款二、2009年《保险法》自杀条款(一)复效条款概述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因逾宽期限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二)自杀条款概述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4、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不交保费而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续交保费以后,即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的自杀免责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三、被保险人不同时期自杀的赔付讨论(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根据我国《保险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

5、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1、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但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对于复效后自杀的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毫无争议的应当拒付;如果是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但是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出现纠纷。我国《保险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是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不予给付

6、保险金。自杀条款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常见条款有些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有些则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常见条款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内向保险人请求复效,在这两年内,被保险人所经历的一切,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无从所知的,因此在合同中止到合同复效日之间的时间段,被保险人所增加的人身风险可能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的保险人所确定的承保条件有所不同,因此,《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中是指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不予理赔。规定自杀免责期间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

7、避免被保险人蓄意自杀而谋取保险金,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如果一个人投了一份人寿保险,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过了一段时间,当他想自杀时,再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复效,然后立即自杀,这样会违背自杀条款防止道德风险的初衷。合同复效后使保险合同归于原始状态,这样防范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实际上,我们都清楚如果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保险人更为有利而对受益人不利;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则对受益人更为有利。所以,如何计算保险合同复效后的自杀免责期间就看是要着重防范道德风险,还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例如:国寿

8、祥泰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也不尽相似。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应得之人。保险契约在有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条款者,其条款于订约二年开始生效力。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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