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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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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及特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它专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具有收益税性质;属于一种附加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一)纳税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三)征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征税对象,并与“三税”同时征收,具有附加税的性质。(1)可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随经济发展,“三税”税额的增加而稳定增长;(2)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简便易行,并可以在保证“三税”税额如实缴纳的情况下,防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偷漏税的发生。(四)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3、7%、5%、1%)。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城建税。特殊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因此,财政部对此作了特案规定,税率统一为5%。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
4、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免征的城建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建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五)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六)减免税规定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减免城建税。因此,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2、对出口产品退回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
6、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在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建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
7、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建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建税。(七)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
8、率(八)征收管理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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