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447365
大小:608.11 KB
页数:79页
时间:2019-07-03
《《商事行为》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本节的学习重点1、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比较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2、区分不同类型的商行为,并了解其各自的特点。3、理解商行为与商事立法的关系。一、商事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商事行为又简称商行为,或称商业行为。它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不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如张民安等编著《商法总则》,中山大学出版社)
2、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营利的行为。(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二)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1、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主张“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纯粹商行为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2、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主张“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菅利行为。”(《德国商法典》第343条)强调商人经营方法在商事行为中的意义3、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商事行为是交易性活动的总称。一些商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来来确定有些商行为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只有在营业场合才加以确认。参考《日本商法典》第501、
3、502、503条小结:主观主义原则是从“商人”概念导出商事行为,又被称为“概括主义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但其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人的种类。客观主义原则侧重于商事行为的行为样式和种类的列举,将概念具体化,又称为“列举主义原则”,但难以穷尽所有商事行为。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即折中主义原则,既有抽象概括,又有行为具体界定,能够形成严谨的逻辑关系,避免了单纯使用概括或列举主义的不足,不失为一种较科学的界定体例。二、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一)主体的商人性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4、规定。(二)动机的营利性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2、营利性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结果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三)行为的经营性1、经营性反复性和连续性2、某些民事行为也是为追求营利的目的,也不具备经营性。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为,适用商法。特别说明: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
5、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11月3日,李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去邻近的石龙镇,途中为收取25元的报酬搭载了四名陌生客人,后该车被这四名客人劫走,李某基于盗抢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搭载客人,即使是偶然性的一次,也属于“营业”,即以“营业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2006年11月,东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用涉案汽车搭载四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然改变了涉
6、案汽车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依约当属营业运输行为。(2)事实表明,李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增加了涉案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汽车被抢。问题:将“李某开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的行为认定为营业,能够归属于营业运输的商事行为吗?(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联的行为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五)行为的便捷性①方式定型化②重外观主义③严格责任制度④短期诉讼时效三、商事行为的类型(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
7、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商行为。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委托买卖等.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还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具有特定的交易所会员资格4)商业证券的行为。2、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
8、定的商行为。相对商行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采取营业方式为认定要件。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