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上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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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效期药品管理制度1. 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药品的效期管理3. 责任人:采购员、养护员、营业员4.内容4.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4.2.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下须经院长批准4.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4.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4.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

2、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4.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

3、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标准文案实用文档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4、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

5、、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处方调剂操作规程  1、处方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或药师担任;处方审核发药的对外窗口工作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和有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标准文案实用文档  2、接收处方时,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对收费处电脑录入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正确无误,若有错误应退回更正。  4、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6、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处方调配,审核认为处方有不妥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医师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后方可进行处方调配。  5、调剂处方时应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同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标准文案实用文档  6、严格遵守核对制,处方调配好后的药品应经另一人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处方调配人和核对发药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若值班期间一人调配核对发药则应双签名。  7、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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