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应聘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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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助理、实习生招聘试题一、案例分析(一)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03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2000年、2001年、2002年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公司2003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当初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该股开盘价将近10元,一路攀升,最高时达到34元左右,随后又一路下跌,致使股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

2、2003年上市后又虚增利润28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的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28个虚拟大户的名义,从500万股职工股中买下200万股,按照“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给予过帮助和今后对企业发展有用的单位和个人。总计送出94.15万股,76个单位,179人接受了好处。股票发行的溢价款达1094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的亏损。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律师事

3、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公布后第60日买卖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200余万元。后来受害股民欲提起诉讼。(1)股民向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如何?持多少股权的股民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答: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或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如果前述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

4、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答:回答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首先应了解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我国证券法对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不同规定。(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2003年1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此,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

5、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关于发起人的责任,该条未直接采用“发起人”概念,而规定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外延应宽于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均应为发起人,既然控股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发起人当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在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制定时,旧《证券法》未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

6、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就不应依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之规定,将发起人界定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同的责任人。(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7、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证券法》第68条第3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处所谓“保证”系指“确保”,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含义不同。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而在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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