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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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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夏飞明第一讲概述一、美国法律的产生1、英国法的产生:(1)英伦三岛统一前:各地适用本地习惯法(2)1006年后:诺曼底公爵统一英伦三岛,为了统一英国的法律,派出王室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通过判例的形式逐渐统一了全英国的法律,形成了普通法体系.以后又因为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又产生了衡平法2美国法的产生:(1)1067年,英格兰移民在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殖民区.1619年按英国模式建立了殖民区内第一个法院,依据英国的普通法审判,法官和律师在审判中一般直接援引英国法院的判例,于是,
2、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北美殖民地安家落户了(2)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但普通法仍然被保留下来,成为其建立法律制度的基石3、美国法律的特点(1)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2)法官造法(3)判例法系的代表国(4)成文法也比较发达4、中国法的表现形式及美国法的启示:(1)中国法的表现形式:古代成文法与判例并重,但当代中国只承认成文法的效力,不承认判例法.(2)、思考及启示:A、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利弊,成文法便于学习、宣传与统一适用,但是容易滞后于社会生活,且不利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判例法比较灵活,适用性强,有利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及实现个案
3、司法公正,但内容庞杂、零散,不利于普遍实施和统一适用.B、应当坚持成文法的传统,同时吸收判例法的优点,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但要求大力迅速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与敬业精神,提高制作判决文书的业务水平.第二讲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一、法院体系:(一)联邦法院系统1、联邦地区法院:(1)设置:设于各联邦司法区.全国根据人口、面积、工作量、地理环境等情况分成99个司法区.(2)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一般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该区范围内且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3)组织机构:法官1-27人,设立各法官办公室,设一名首席法官,由本院70岁以下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4)法官
4、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5)法官的提名条件:必须是所驻法院所在司法区的居民,年满40周岁,至少有十年以上执业律师经历且业绩突出,记录良好,由法官推荐委员会向总统推荐.(6)任期:除各领地的地区法官任期8年外,其他终身任职(7)待遇:属于社会上流人员,称呼时必须用“阁下”或“法官大人”等尊称,薪酬待遇优厚,属于高收入阶层(8)惩戒:法官的判断不受审判,确有行为不检、违反司法行为准则或严重违法犯罪,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日常惩戒或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予以弹劾(9)审判组织形式:一般由法官独任审判,重大案件则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
5、判,是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2、联邦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1)设置:全国按相近原则划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13所上诉法院(2)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只受理本司法区内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3)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一般只从联邦地区法院中选拔(4)审判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但不实行陪审制.只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问题,一般是最终审判(5)其他与联邦地区法院大致相同3、联邦最高法院:设于华盛顿,法官称为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具有对少数案件的初审权,重要工作是审理上
6、诉案件司法审查权(二)州法院系统1、基层法院:(1)各州审理属于州管辖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下设县法院、警察法院,不服下设法院判决的由基层法院重审(2)州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正规,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但需要召集陪审团.2、州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3、州最高法院:州终审法院二、检察机构:美国的检察机构由联邦检察机构、州检察机构和地方检察机构三者互相独立的系统组成,没有形成由专门检察机构组成的上下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独立的检察体系,联邦总检察长并不领导州总检察长,地方检察机构与州总检察长也不存在隶属关系1、联邦检察机构:(1)组成:由总检察长
7、、副总检察长、总律师、总检察长助理以及在全国99个司法区中设立的联邦检察署组成,是隶属政府的行政机关,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2)职权:A、提起公诉的职能B、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C、侦查政府官员犯罪的职能2、州检察机构:由州政府设立,设州总检察长一职,下设检察长署并配备检察官,属于州政府的公务员.主要职权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提起和进行诉讼3、地方检察机构:州内的区、县、市设立检察机构或称检察署、起诉律师事务所三、警察机关1、组成:没有统一的指挥全国警察的机构,实行非联邦主义,全国一共有六种常规警察力量,即联邦警察、州警察、县警察、城镇警察、村和自治村警察、重
8、要场所的保卫警察.这些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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