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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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

2、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

3、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

4、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

5、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做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人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

6、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

7、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人双方按管理权限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人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

8、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人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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