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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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

2、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第三,在

3、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

4、进行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

5、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二、准确把握追加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申请权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审查权和决定权在法院。为此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第三人,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大,且所涉及的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是主要的过错方,并应直

6、接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的,如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或原告、被告权益时。二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案件事实就难以或无法查清时。三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就难以或无法分清,尤其是案件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混合过错或交叉过错的情形时。而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则包括: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追加的;二是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责任已能确定的;三是第三人参加的诉若加入本诉,易使案情变得疑难复杂的。对于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7、。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方式上应当把握合法、合理的规则。第一,第三人申请。应以书面方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审查后,如果决定追加,应用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本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不予追加。坚持申请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第二,本诉的当事人申请。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由其以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法院经审查确定其申请合理,以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追加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人。在通知时,应将理由说明,并

8、将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及应诉手续一并送达给追加的第三人。第三,法院依职权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只适用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在若不追加,案件事实便无法查清、责任便无法分清的情况下才适用。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规定了申请的方式,这表明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权利人愿不愿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即使是法院也无权干预,因此,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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