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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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2、国土资发[2004]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7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对开

2、展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严格遵照执行。一、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用地。违反此规定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

3、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1]2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级制度评估工作级别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

4、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必须委托具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项目承担人员亦必须具有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评估资质的管理,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四、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各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5、(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把关,加强评估报告的自审(内审)工作。评估报告正式提交以前报告责任栏须由相应人员亲笔签字(签章)。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须是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市(州)的专家库成员,专家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执行,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严禁邀请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经济联系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对不符合上述专家审查制度的评估报告不予备案。所有拟提交的评估报告均由评估单位自行邀请省、市(州)专家库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

6、由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市(州)专家库中的专家只能参加三级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并建立动态的专家库。专家履历、专业特长、工作业绩、职称证书等有关资格条件应统一报省厅备查并公布。对不按技术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定级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将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报请国土资源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分。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自提交后的一个月内,备齐相关登记材料到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工作由评估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进行。对于不按

7、规定时间或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将追究评估单位的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评估报告,承担该项备案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工作部门应及时备案。为便于与土地审批工作相衔接,对我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工作作如下要求: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土地利用规划区(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经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部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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