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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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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书证收集的程序保障 黎蜀宁张芸 提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与落实,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及程序保障。从两大法系有关书证收集与提供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我国书证收集的立法缺陷。我国应建立以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为蓝本的书证收集制度,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书证强制开示程序,完善我国的审前证据交换程序。 近年来,我国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力度
2、很大,涉及面也相当广。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活动,其中心依然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却始终忽视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无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仍未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与程序予以规定。本文拟在对两大法系有关书证收集与提供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设立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进行探讨。 一、两大法系有关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涵义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像或表格表达人的思想、意图并具有证据特征的证据材料。
3、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又称文书证据,是指法官从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利用书证证明某项待证事实,必须向法院声明并出示该书证。但当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而他们又拒绝提供时,如何达到收集与提供的目的,对此,两大法系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强制书证持有人负有文书提出的义务。所谓文书提出命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命令的申请,经审查,发出的文书提出命令。对当事人来说,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既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手段,也是以此来证明所要证明事实的一
4、种举证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文书提出义务是文书持有人对国家所尽的公法上的一项义务”。 各国法律之所以强调对文书提出义务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书证对于当事人争点和证据整理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书证是以文字或符号所记载的思想内容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和易审查性,有利于当事人的争点和证据整理。第二,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诸如消费者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证据的分布极为不均衡,受害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受到很大的约束,因此,只有通过扩充和完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所持有的证据的手段,才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
5、事人提供保护,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处于真正平等的地位。 (二)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及免除情形 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与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是分不开的。英美法系国家对文书提出的范围未作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宽泛的解释,将提出文书的范围限制在包括一切为当事人所控制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书证,但对“关联性”并未作明确规定。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将关联性界定为“具有促使对诉讼的确定具有重要性的任何事实之存在,比如果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之倾向。”即凡是涉及一切与讼争有关的信息来源而不仅限于关联性证据本身,都属于证据开示义务的范围。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诉讼外第三人都
6、负有提供与诉讼有关联的证据的义务。但是,仍然存在证据开示义务的免除情形。英国对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保密特权的文书免除开示,而美国,只有涉及保密特权的文书才能免除开示。 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承担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由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格规定并限制在几种情形:(1)根据私法上的规定,举证人可以请求文书持有人交出文书;(2)文书是为举证人的利益而制作的;(3)文书是为举证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制作的;(4)当事人在诉讼上引用该文书时;(5)商业帐薄。在德国,文书提出义务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修改后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将文书提出义务扩大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
7、德国和日本均将因一定身份和职业关系所获知的属于享有保密特权的文书以及专供文书持有人使用的文书作为文书提出义务的免除情形。法国则规定当事人负有将书证自动传达给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但对传达书证的范围未作限制,凡是当事人所持有的书证与诉讼有关系,不论其是否具有严格的个人私密性质、商务秘密等都应传达,因为“法官受理了案件并且受要求对争议做出裁判”。当事人和第三人免除提出文书的义务仅限于在有困难的情况下或者有合法理由不能提交的情形。 (三)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及审查方式 英美国家的法院原则上不介入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活动,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给予必要的干预与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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