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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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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复习资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适用,效力等)答:(一)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论何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2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①告知——(投保人)②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③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3效力:⑴告知又称“披露”,是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
2、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告知又分为广义的告知和狭义的告知。广义的告知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告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或出险通知,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狭义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即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3、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法-16》④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⑤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⑵保证指
4、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即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保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保证必须严格遵守;⑶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已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亦称禁止抗辩。(二)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
5、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①适用时间: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人身保险合同强调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②适用范围:现实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效力: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法律另有规
6、定的情况下,订约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需订约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效力。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保险单,在其转让的同时,标的物的保险利益一并转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保险单,保险标的一经转移,原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三)损失补偿原则。1.含义: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2.适用范围
7、: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⑴定值保险合同,有可能出现保险赔偿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但是,除非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欺诈行为,则保险人必须按照根据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⑵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⑶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法律不予认可,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价值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⑷损失补偿原则排除被保险人的双重受赔权,由此派生出:保险代位求偿规则、委付规则。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人身保险金,是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
8、利益—潜在财产,即因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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