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遗漏被告人问题比较看民事制裁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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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遗漏被告人问题比较看民事制裁的缺陷及对策——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遗漏被告问题比较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却大量存在公诉案件遗漏被告人的情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只是散见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种情形是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处理,在1982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积极追捕归案。二是同案犯在

2、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三是同案犯在逃的,对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注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四是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第二种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6198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

3、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对遗漏的被告人确定了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三是单位犯罪案件中遗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3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告或者必需参加诉讼的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事

4、诉讼的司法解释,对此有着详尽的规定。在现实中,如果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遗漏,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准确对有罪的被告人罚当其罪,也无法保障对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在当事人缺席的法律层面上,刑事诉讼对遗漏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遗漏被告的力度有显著差别,刑事诉讼上,正如上述三种司法解释的情形外,法院对遗漏被告是无能为力的。而在民事诉讼上,对遗漏被告的情形,法院却是有权主动追加、通知参加诉讼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诉讼参加人),甚至可直接判决对遗漏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表象上看,刑事诉讼中,法院不宜主动追究遗漏被告人6,似乎是在保障人权(这当然是

5、高于其他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性的处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甚至于人权。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制裁规定,篇幅条款随处可见,包括发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在诉讼活动中或者之前的涉及诉讼的实体行为,均可罚款或者拘留。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事制裁有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五种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06条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形式。尽管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都有

6、训诫、罚款、拘留等方式,但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制裁是对当事人违反实体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对当事人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两者立法目的不同。民事制裁的立法目的是制裁严重违法行为,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两者适用对象不同。民事制裁的制裁对象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第三人,以至于提交证据延迟,都要实施处罚(《民事诉讼法》第65条)。既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不能对遗漏的被告人、案外人主动追究责任,那么,在民事诉讼活

7、动中,更不能对当事人、案外人主动实施“制裁”。二、民事制裁的缺陷6我们认为,法院行使民事制裁权的规定存在法院代行行政管理权、过分干预经济生活和私权的倾向。因此,法院在行使民事制裁权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把握好尺度,不能扩大民事制裁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只笼统规定了法院享有民事制裁权,其解决的只是权力来源问题,而对于权力行使的具体依据、原则、范围、数额等均未予规定,需要转求专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显然,这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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