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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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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商标,现今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法律十分重视商标权的保护。如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并在2001年修正了《商标法》。2001年修正舨《商标法》针对以往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取证困难,从而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情况,增设了“法定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赔偿,无论是侵犯人身、侵犯财物还是侵犯无形资产,都应遵循“等额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
2、,而不是惩罚侵权人,赔偿应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等或相当。因此,以往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只有两种,一是侵权人的所得,二是受害人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商标侵权案件的取证工作相当艰难,作为有举证责任的受害人,无法提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或自己损失情况的有力证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侵权人打击。鉴于此,2001年修正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新的规定。具体规则如下:计算方式变为三种:(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
3、得的利益,(2)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如(1)和(2)都难以确定,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但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综合因素确定。其中第三种计算方式就是“法定赔偿”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庭审证据不足的时候,授权给法官自由裁量赔偿金额,以免除受害人的举证之苦。这个制度无疑是减轻了受害人的责任,而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商标侵权大有好处。但与此同时,这个
4、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受害人都不愿意提供证据了,因为有了“法定赔偿”制度,受害人都认为既然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了,自己就没有必要辛辛苦苦找证据了,而且往往法官判出来的赔偿金额要比自己证明出来的还多,所以打击了受害人举证的积极性。二是法官也偏爱采用法定赔偿,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计算公式,主要是凭法官个人主观判断来确定赔偿金额,数额是否合理没有一个硬性标准,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也不容易被改判。三是法官权利太大,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由法官说了算,幅度非常大,如果这种权力缺乏监督,就很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由于上
5、述原因,现在的商标侵权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了一大半,依据受害人举证确定赔偿金额的已经少之又少,商标侵权案件也由以前的“打证据”慢慢演变成“打同情”、“打关系”、“打地方保护”。可见,加强对法定赔偿制度的监督,引入商标价值评估机制,完善政府部门对受害人取证工作的支援机制已经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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