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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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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2)第108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二年九月五日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
2、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计量认证并在通过市建管办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3、 第二章资质审查内容 第四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人员素质、检测工作、环境条件和工作制度五个方面。 第五条仪器设备要求 (一)仪器设备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建立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 (四)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五)仪器设备进行标志管理。 第六条人员素质要求 (一)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检测人员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了解所用测量仪器设备的性能; (三)审核人员应精通室
4、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第七条检测工作要求 (一)有关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齐全,运用正确; (二)检测委托(合同)手续齐全,内容明确; (三)原始记录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涂改、粘贴; (四)检测报告必须使用统一报告格式,有检测、审核、批准人签字,并盖有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专用章; (五)委托单(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资料不得抽撤; (六)检测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三年。 第八条环境条件要求 (一)满足检
5、测工作要求,并达到附表要求; (二)满足操作人员劳动防护要求。 第九条工作制度要求 (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三)检测资料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四)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现场检测工作制度; (七)质量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八)检测工作奖罚制度。 第三章资质审查程序 第十条凡申请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先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市安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
6、一条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资料: (一)检测机构工商注册及法人证明; (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上岗证; (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四)质量手册及规章制度; (五)检测项目的积累资料或能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资料; (六)其它与审定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市安质监督站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第二章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市安质监督站初审工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 第十四条市建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初审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
7、要求的,由市建管办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安质监督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颁发资质证书的原因。 第十五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按本办法重新审定发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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