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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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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四烷基铅中毒预防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6-3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四烷基铅中毒预防规则 第1条 为防止四烷基铅作业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铅作业之一之事业: 一将四烷基铅混入汽油或将其导入储槽之作业。 二修护、改装、拆卸、组配、破坏或搬运前款作业使用之装置之作业。 三处理内部被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储槽或其他设备之作业。 四处理含
2、有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之残渣、废液等之作业。 五处理存有四烷基铅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业。 六使用四烷基铅研究或试验之作业。 七清除被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场所之作业。 事业单位从事前项二款以上之作业,应同时符合各款作业之规定。 第3条 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四烷基铅:指四甲基铅、四乙基铅、一甲基三乙基铅、二甲基二乙基铅、三甲基一乙基铅及含有上列物质之抗震剂。 二加铅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铅之汽油。 三装置: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作业中使用之机械
3、或设备。 四局部排气装置:指藉动力吸引并排出已发散四烷基铅蒸气之设备。 五换气装置:指藉动力输入外气置换储槽、地下室、船舱、坑井或通风不充分之场所等内部空气之设备。 第4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四烷基铅作业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 第5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装置之构造应能防止从事该作业劳工被四烷基铅污染或吸入蒸气。 二作业场所建筑物之墙壁至少应有三面为开放且能充分通风者。 三由四烷基铅桶
4、内抽吸四烷基铅注入装置时,应完全予以吸尽。 并以汽油清洗后栓密,及清除桶外污染之四烷基铅。 四应供给作业劳工不渗透性防护围裙、不渗透性长统手套、不渗透性长靴及有机气体用防毒面罩,并使其确实使用。 五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或劳工经常进出之场所隔离。 六作业场所之地面,应采用不渗透性材料构筑,且为易于清除四烷基铅污染之构造。 七设置休息室、盥洗设备及淋浴设备供给劳工使用。 八每日应确认装置之状况一次以上,发现有四烷基铅或其蒸气漏泄或有漏泄之虞时,应即采取必要措施。 第6条
5、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应于作业前清除已污染该装置之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 二应供给作业劳工不渗透性防护围裙,不渗透性长统手套、不渗透性长靴及有机气体用防毒面罩,并使其确实使用。但雇主或工作场所负责人认为作业劳工不致受四烷基铅污染或无吸入其蒸气之虞时;不在此限。 第7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有关四烷基铅用储槽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自储槽内抽出四烷基铅后,应有防止自所有与该储槽有关之管线倒流四烷基铅于储槽内部之措施。
6、 二使用汽油或煤油等洗净储槽内部,将其排出储槽外。 三使用适当氧化剂如百分之五过锰酸钾溶液等,将储槽内部充分氧化,并将该氧化剂排出储槽外。 四储槽之人孔、排放阀及其他不致使四烷基铅流入内部之开口部分,应全部开放。 五使用水或水蒸气清洗排除储槽内部之氧化剂等排出储槽外,如使用水蒸气清洗时,该储槽应妥为接地。 六作业开始前或在作业期间,均应使用换气装置,将储槽内部充分换气。 七应设置于发生紧急状况时,能使储槽内之劳工即刻避难之设备或器材等设施。 八应指派监视人员一人以上监视作业状况
7、,发现有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四烷基铅作业主管及其他有关人员。 九应供给从事第一款至第五款作业劳工不渗透性防护衣着、不渗透性长统手套、不渗透性长靴、防护帽及输气管面罩,并使其确实使用。 一○应供给从事第一款至第五款有关措施之作业劳工及第八款监视作业劳工不渗透性防护衣着、不渗透性长靴及有机气体用防毒面罩。但雇主或工作场所负责人认为作业劳工不致受四烷基铅污染或无吸入其蒸气之虞时,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应于作业开始前依序为之。 第8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有关加
8、铅汽油用储槽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自储槽内抽出加铅汽油后,应有防止自所有与该储槽有关之管线倒流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于储槽内部之措施。 二储槽之人孔、排放阀及其他不致使四烷基铅或加铅汽油流入内部之开口部份,应全部开放。 三使用水或水蒸气清洗储槽内部,如使用水蒸气清洗时,该储槽应妥为接地。 四作业开始前或在作业期间,均应使用换气装置,将储槽内部充分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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