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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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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
2、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
4、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小于3│2大于等于3小于5│3大于等于5小于7│4大于等于7小于8│5━━━━━━━━┷━━━━━━━━━━━━━━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
5、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6、(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三)既非平行也
7、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
8、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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