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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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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帐机构审批程序一、代理记账机构申报条件:(一)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一)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机构协议或章程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4、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6、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7、工
2、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二)申请程序:1、申请人按规定准备材料,可通过直接送达、函寄等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2、受理: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查程序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四)批准程序1、对于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审批机关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设
3、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对于需要核实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核实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2、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审批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工作人员职
4、责:(一)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照受理标准检验申报材料。对符合标准的材料,必须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二)将受理的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交代理记账承办人员复审;(三)对于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经批复文件发至申报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申报单位,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发至申报人,并将申报材料退还申报人;(四)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后,加盖公章,向申报单位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五)坚持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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