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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2、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3、、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
4、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
5、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
7、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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