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审案件的“宽进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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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再审案件的“宽进严出”  在为期三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为解决告状申诉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申诉信访案件实行“宽进严出”的措施,切实保护群众申诉权利,并严格按照再审条件决定立案再审,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维护生效裁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实行“宽进宽出”,反复再审的情况时常发生,甚至对一个案件翻来倒去改判,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些案件却被不必要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出现了“再审滥”的现象。近期以来,一些法院针对以上现象对申诉再审程序进行了改革,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诉讼秩序、强调

2、维护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先后出台了有关规范、限制申诉和再审的措施,对当事人申诉与再审加以种种限制,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对再审申诉实行严格的“严进严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使得一些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导致部分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访造成一定程度的“申诉难”。因此,必须在“再审滥”和“申诉难”当中找到一个结合点,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又要维护公平正义,依法纠错,切实解决“申诉难”。彰显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司法实践中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0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补救程序。其目

3、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弥补和偿还;同时,通过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使司法机关不应失去的公正和权威得以补正,以唤起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不致使公众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如果一味的将申诉人挡在门外,其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无救济渠道解决,产生失望便会寻求非正常途径来解决,从而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其他程序所不能代替的,其功效和社会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应当看到我们一、二审案件质量、立案再审审查和程序以及依据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使得申诉渠道不畅,补救能力不强。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在审判中错案、被改判案件客观存在  在审判案件中,由于法官

4、的个人立场、观点、方法、业务素质、知识水平等诸多主、客观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确实存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错误,因此在法院审结的为数众多的案件中不免存在错判、误判的情况。加之群众、当事人对公正性的理解也不尽一致,造成当事人因此不断上访申诉,寻求补救的现象。现以我院审理的一些一、二审案件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为例:  刑事、民商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情况(表一)    再审各类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情况(表二)  10  从以上统计情况看,在一审案件中由于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改判和发回重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尽管为数不多,但原裁判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同样

5、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以表二为例,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较高,如将调解结案数算在其中,那么,改判发回重审率是71%。因此,不论是一审中,还是二审中,仍然存在比例为数不少的误判、错判的案件,甚至存在一审裁判正确,二审改判,在再审时又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的情况。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二审案件存在一定数量的错判、误判的情况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还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案件一旦经过二审后,如果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当事人心中不服,那么,申诉、上访自然成为其维权的最常用之方式。因此,当事人申诉、上访寻求补救,亦有合乎情理的原因。  (二)法院受理申请再审途径

6、不通畅  由于过于强调维护既判力,过于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法院往往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在法院内部对申诉复查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制进入申诉再审程序。由于有的法院忽视了再审程序的补救作用和功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申诉难,因而相当部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寻求外部对法院的监督,绕开复查程序直接进入再审。以我市两级法院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进入再审程序案件为例:10  有关机关、部门抗诉、建议法院再审比例表  10  在以上抗诉、建议再审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得不到支持后,再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以及检察机关申诉,才得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从以上案件的外部来源

7、渠道看:一方面,当事人在法院寻求补救的渠道已被堵塞,无法申请复查进入再审,便通过上访、申诉等方法寻求有关部门对法院实行监督,通过外部渠道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不可否认的是,相当部分外部监督无法律依据,只是凭借权力对个案“监督”、“过问”,给当事人在思想上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由此反而造成法院的公正性遭到来自社会的质疑,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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