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司长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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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介绍商务部李玲巡视员2005年11月27日北京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很高兴参加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论坛,与大家交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商务部等部门正在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有关情况。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20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

2、则》、《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行政规章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相符。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二)中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3、并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如,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1998年9月24日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三)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中国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行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知识

4、产权审判庭。近些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1、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建立协调机制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吴仪副总理担任组长、由十二个执法部门组成的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建立了:1、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2、8部级联席会议制度;3、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部门间统筹协调机制;4、四个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其中包括内地与香港建立的跨境合作机制);5、执法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6、专家咨询制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开展知识

5、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为争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明显成效,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9月到2005年12月,由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把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作为重点内容,抓住货物进出口、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确定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15个省(市)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专项行动部署以来,中国各地区和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的部门认真组织、积极行动,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互相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了宏大的声势和良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3、颁布司法解释,大幅降低

6、了刑事责任门槛高法、高检于2004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量刑标准;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解决了关于“进出口侵权”8和在线盗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假冒侵权产品运输、储存和分销等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尺度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触犯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标准;增加了共犯的规定。(四)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了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和交流。2004年,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日韩知识产权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就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

7、加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美欧日专家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9月7—8日中方承办的“APEC知识产权高级别研讨会”在厦门召开;2005年10月,召开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并于12月中旬召开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第二次会议;2005年11月4日、7日,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分别于北京、上海两地举行,11月8日—9日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外,还积极参加了WIPO、WTO、APEC等国际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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