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级药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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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审核、调配及复核制度处方审核制度:一、药学专业人员应对处方的合法性、完整性、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真逐项检查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完整、清晰、合法,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符合。二、对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进行审核。三、对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四、审核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处方调配及复核制度:一、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调配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三看三对一取药,即取药前看所取药品标签名称,对处方药名,看所取药品名称,对药品形状,取药后看所取药品包装,对所配药品。二、取药完毕

2、,用于贮放药品的容器或其他包装应及时送回原定位置,药品配齐后,要自上而下逐个核查一遍。三、核对所配药品与处方药品是否一致,如有疑问,详细核查,发现错配要及时处理,核对所配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是否书写完整、正确,防止漏写、错写及书写笔迹不清或不明确。四、发药。认真核对患者姓名与处方姓名是否一致,要先叫名,得到确认后方可发药,严防甲药乙取。要明确交代用法、用量及有关注意事项,应逐药向患者明确交代,不要含糊不清。配方、复核要双签名,以备查验。-18-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工作中要经常检查购进及储存药品有无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处理。二、主

3、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药品使用情况,如发现其内包装及内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库房和科室领导。三、对患者、临床科室反映药品问题,要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四、所有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不论其多贵重、多紧缺、数量多少,均不得使用于患者,应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五、所发现质量问题不论其大小,都应详细记录,上报领导,以便备查。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8-药品领入验收制度一、药房应有计划的清领、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的供应,防止积压和浪费。二、按药品消耗情况,制定供应计划,上报库,由微机室开票,库房送药

4、到药房,清领单一式四份,库房、药房、微机室、财务科各一份。三、药房人员对所领的药品要严格逐品种验收,查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外观质量、包装,准确无误后在清领单签名,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发出。四、将所领的药品按性质、剂型、用途分类排列存放,应低温储存的药品应储存于冰箱内,贵重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性质和要求分别存放。五、应按本院《药品基本目录》备齐药品,备齐率应达100%。-18-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及管理制度一、药品或医疗器械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并索取合法票据。二、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要严格执行逐批验收制度,并建立内容真实、完整的购进

5、记录。三、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并上报药剂科。四、加强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要做到无过期,无失效。五、应按要求建立相应的各种帐册、登记卡,做到出入有据,帐物相符,定期盘点,定期检查。六、建立缺药登记,如发现缺药要及时登记,并上报药剂科及时购进。-18-药品拆零制度一、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调配专柜。二、所用盛器应洁净、透亮、卫生。三、用于临时存放拆零药品的盛器应有明显的标示。四、所用盛器的标示必须注明所盛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五、所用盛器存放的药品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

6、厂家、同生产日期、同批号、同有效期。六、配发拆零药品应逐盒、逐支、逐片检查,检查无误后方可配发。七、为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拆零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换。-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购进和使用。二、医疗机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并使用。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处方。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

7、需使用该药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但不得滥用。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为专用处方。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因拒绝发药。七、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专库(柜)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八、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结束后应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九、因治疗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

8、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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