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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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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于2003年3月17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为了便于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将“问题解答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简介如下,供参考。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此方面,“问题解答二”主要是明确了以下两个问题:1.要求所有新设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从一开始就执行《企业会计
2、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在颁布之初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02年起推广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国有企业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也可先行施行。“问题解答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自2003年初起新设立的所有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也就是说,自2003年起,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无需再经过主管财政部门审批。金融企业和小企业因另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3、制度》是在2001年初颁布的。颁布于该制度之前或与该制度同时颁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均已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这13项准则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扩大到了所有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使是颁布当时明确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的准则,如关联方披露、收入、无形资产、投资等也是如此)。但是对于2001年下半年颁布的存货、固定资产这两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由于其内容并未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在颁布当时又定为“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非股份制企业是否执行这两项准
4、则,在当时并未明确。这两项准则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规定(例如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对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的定期复核等)与《企业会计制度》并不一致,因而实施范围的不明确也造成了会计实务的混乱。为此,在“问题解答二”中明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颁布时间优先“从新不从旧”原则处理,即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应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大于《企业会计制
5、度》的实施范围,因为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同时执行这两项准则以外,上市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也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事实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业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准则是完全一致的)。至于2001年下半年颁布的另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的,因此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17现行的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规范会计处理为主的准则,例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费用等;另一类是以规范信息披露为主的准则,例如中期报告以及即将出台的终止经营、每股收益、分
6、部报告等。对于前者,凡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般均应执行;对于后者,因为相当一部分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因此其他企业是否执行应当由财政部另行作出规定。一、关于合并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问题1.关于需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问题解答二”规定的需要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大体上与《合
7、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一致,但是增加了一项“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同时明确: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理解这一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两点:(1)对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问题解答二”明确规定需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在审计中应同时审计其合并报表,不能仅仅审计母公司个别报表。如果母公司不提供合并报表的,应当考虑该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根据《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92
8、]国资企发第50号)的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明确授权。因此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不大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问题解答二”的规定,这些企业如管理当局无特定管理要求的,也可不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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