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ID:38438912

大小:55.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6-12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_第1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_第2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_第3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_第4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

2、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

3、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

4、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

5、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

6、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5)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3、省财政厅变更、撤销银行

7、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二)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8、 (三)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