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的费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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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了解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的目的,理解并建立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的概念,明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分摊原则,掌握常用的费用分摊计算方法及其适用条件。一、教学目标二、本章重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概念的建立;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分摊原则;常用的费用分摊计算方法及其适用条件。三、本章难点费用分摊计算方法中的2四、教学要点1.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的目的;2.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构成;3.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分摊原则;4.共用工程费用分摊的常用方法;5.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分摊费用合理性检查;6.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注意事项。3l.效益的多

2、面性: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环保、旅游等。2.效益的错综复杂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效益年之间、各受益部门之间、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益不相同。3.工程项目的多样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有些工程项目是为共用工程,有一些工程项目为专用和配套工程,枢纽中的第一节概述一、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经济特征:4各项工程各有其特点和要求,技术要求不同,有其独立性的一面。但各项工程之间又有紧密联系,要相互协调。4.建设周期长,发挥效益的时间不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多,工程量大,只有全部完成所有主体、专用、配套工程后,才能全部发挥效益,故所需的建设期较长。有的部门只有完成了相应的专用和配套工程后

3、,才能发挥效益。5二、费用分摊的目的1.合理分配国家资金,正确编制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和发展计划,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有计划地发展;2.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利资源和各种能源资源,在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要求的条件下,使国家的总投资和年运行费用最少;3.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开发方式6和发展规模;分析比较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的有关参数或技术经济指标。4.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果,只有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投资和年运行费分摊,才能正确计算防洪、灌溉、水电、航运等部门的效益与费用,以便加强经济核算,制订各种合理的价格,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返回三、综

4、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分摊原则(1)谁受益谁承担,为谁服务谁担当;(2)因兴建项目受损部门的恢复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共同承担,超额部分由兴建项目承担;(3)仅具某几项功能的设施先视为整体参与总费用分摊,再将分得费用在这几个部门间分摊;(4)主服务某特定部门,而枢纽不可缺少且对其他功能也有效用,先将相当于共用工程替代方案的费用部分向各受益功能分摊,超出的部分由该特定部门承担;(5)共用工程费用分摊后,应对结果进行合理性检查。返回第二节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一、第一种构成1.共用投资:为各受益部门服务的水利枢纽工程建筑物(如水库和大坝等)的投资、工程用地投资和移民安置费、以及给受损失部门的补偿

5、费。2.专用投资:为某一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例如:电厂、船闸、灌溉引水渠系建筑物等的投资。9二、第二种构成1.可分投资:是指水利工程中包括该部门时的总投资与不包括该部门时的总投资之差值。显然某一部门的可分投资,比它的专用投资要大一些,例如水电部门的可分投资,除电厂、调压室等专用投资外,还应包括为满足电力系统调峰、调谷等需要而增大压力引水管道的直径,为满足最低发电水头和事故备用库容的要求而必须保持一定死库容所需增加的那一部分投资。2.剩余投资:总投资减去各部门可分投资后的差值。10在具体研究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构成时,还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情况,例如:(1)天然河道原来是可以通航

6、的,由于修建水利工程而被阻隔,为了恢复原有河道的通航能力而增加的投资,不应由航运部门负担,而应由其它受益部门共同承担;但是为了提高通航标准而专门修建的建筑物,其额外增加的费用则应由航运部门负担。11(2)溢洪道和泄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投资,一般占水利枢纽工程总投资的相当大的比重,一方面依靠泄洪建筑物的巨大泄洪能力而确保水库及大坝的安全,这一部分工程所需的投资,应由各个受益部门共同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十年一遇或二十年一遇的一般性洪水,依靠上述建筑物及泄洪设备的控泄能力而能确保下游河道的防汛安全。这一部分任务所需增加的投资,则应由下游防洪部门单独负担。12(3)灌溉、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常常须

7、修建专用的取水口和引水建筑物,其所需的投资应列为有关部门的专用投资。当这些部门所引用的水量,与其它部门用水(例如发电用水)结合时,在此情况下投资分摊计算就比较复杂。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任一部门所负担的投资,不应超过该部门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所需的投资,也不应少于专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13综上所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可用下列公式表示:14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分类示图第一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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