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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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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港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厦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厦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厦门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船
2、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厦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主管机关公布的《VTS用户指南》,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厦门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一)外国籍船舶;(二)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三)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5(一)从事拖带的船舶。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进港抵达厦门VTS报告线时,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总长、总吨、船位、上一港、进港目的、艏艉吃水、水上高度、船舶种类、危险品种类和数量、拖带情况和厦门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进出港船舶
3、航经报告点,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第六条船舶在停泊后、移泊前或自锚地、码头泊位和船坞开航前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第七条船舶在厦门VTS区域内,进行下列作业前和结束后,应向厦门VTS中心报告:(一)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二)试航、校正罗经;(三)熏蒸船舱;(四)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第八条船舶在厦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厦门VTS中心。第九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厦门VTS中心。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承担船舶报告义务,并向厦门VTS中
4、心报告其登、离船的时间、地点和引航员编号。5第三章交通管制第十一条厦门VTS中心对其区域内船舶交通状况实施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二条厦门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调整、变更船舶航行计划。第四章通信第十三条在厦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保持在VHF08频道守听,注意收听厦门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厦门VTS中心的呼叫和询问。第十四条任何船台和岸台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和干扰厦门VTS中心工作频道。遇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通信时,其他无关船舶的VHF通话不得影响遇险救
5、助通信。第十五条VHF通话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第十六条通话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五章交通服务第十七条厦门VTS中心在规定频道上定时或不定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第十八条应船舶的请求,厦门VTS中心可根据其功能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向厦门VTS中心报告。5第十九条为避免船舶发生紧迫局面和海上交通事故,厦门VTS中心适时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六章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的实施,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
6、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二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向厦门VTS中心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二)“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厦门VTS区域范围为下列两条线以及港内岸线和厦门高集海堤所围成的水域:1.东南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24°16′.2N,118°07′.9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11°至230°的
7、圆弧线。2.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E经线向南至24°26′.0N纬线,向东至118°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三)“报告线(点)”5是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舶通过时必须向厦门VTS中心报告的界线(点),即以下二线二点:1.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24°16′.2N,118°07′.9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至230°的圆弧线。2.西报告线(同“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E经线向南至24°26′.0N纬线,向东至118°00′.0E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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