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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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按照《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沪府发〔2012〕66号)和《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专利资助、奖励:资助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制定;奖励专利奖、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及优势企业;(二)品牌奖励:奖励“中国名牌”、“上

2、海名牌”;奖励“中华老字号”;奖励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企业;(三)商标奖励: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第三条申报对象(条件)-7-(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本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二)企事业单位诚信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二章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第四条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助对象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研发能力,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每家单位每年获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一)申请国内专利的,在专利申请获受理后给予代理费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专利授权后给予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的资

3、助。(二)申请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申请其它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每件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第五条对企业建设和维护专利数据库、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六条对企业获“中国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企业获“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每项奖励7万元。第七条对获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7-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一)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

4、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的,奖励20万元。(二)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奖励30万元。(三)对获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10万元。由试点升为示范的,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第九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受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中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委。(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须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1、《普陀区国内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一)或《普陀区国外或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或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5、专利申请及代理等费用票据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二)申报专利奖、专利新产品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所需材料:-7-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三);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品牌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第十条对首次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获认定的企业,如从未受过品牌奖励,按首次获

6、认定标准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同一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第十二条对首次获国家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第十三条对首次获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上海名牌”-7-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老字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奖励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商务委。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三);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第四章商标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申请第十五条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60万元。对企业商标首次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第十六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期满未通过复评,重新申报获认定的,按复评标准给予奖励。复评获认定的商标,如从未受过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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