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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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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单位气瓶安全管理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气瓶管理的指导思想,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分工、气瓶的购入、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气瓶安全的管理。2管理职责2.1公司机动部负责公司内所有单位气瓶的监督管理。2.2日常管理归口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气瓶的充装、检验、储存、运输、发放和回收等。2.3工厂容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材料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及充装单位气瓶的管理工作。2.4车间等使用单位需按厂管理制度领用、保管及使用气瓶。3管理内容和要求3.1气瓶的管理3.1.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及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1.
2、2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与台帐。3.2气瓶的购入3.2.1气瓶充装单位购置新瓶,必须到持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并应订购其许可证允许类别和范围内的气瓶。3.2.2气瓶使用单位对原有产权归己的气瓶,应与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今后将不再购入新瓶。3.3气瓶的充装3.3.1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3.3.2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3.3.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制定有关气体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规定进行充装操作。3.3.4充装前
3、,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确定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3.3.4.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3.3.4.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3.4.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3.3.4.4超过检验期限的;3.3.4.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3.3.4.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3.3.4.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3.3.5气瓶充装永久气体时,充装终了在20C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3.3.6液化气体严禁过量充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
4、,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3.3.7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充装证后方可上岗操作。3.4气瓶的使用3.4.1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碰撞、摔打。3.4.2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3.4.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3.4.4不得用电磁起重设备搬运。3.4.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3.4.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3.4.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3.5气瓶的运输3.5.1运输气瓶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撞。3.5.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
5、不得超过车厢高度。3.5.3夏季运输气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3.5.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及防毒面具。3.5.5易燃品、油脂或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3.5.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3.6气瓶的储存3.6.1气瓶在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3.6.2装有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3.6.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
6、期限。3.6.4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3.7气瓶的检验3.7.1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3.7.2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3.7.3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按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3.7.4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3.8气瓶的报废处理3.8.1
7、气瓶经技术检验,发现瓶壁有裂纹、渗漏和明显变形等缺陷,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3.8.2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必须放掉余压,必要时可进行清洗。然后方可允许作为废品出售。3.8.3出售报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的气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否则不允许出售。3.8.4气瓶报废应在档案、台帐上注明检验情况,处理情况及气瓶去向,存档备查。3.9定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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